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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16日 10:00  点击:[ ]

关于印发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2016201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6

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3号)要求,结合全省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吸取江西宜春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和内蒙古宝马“12.03”瓦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惨痛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王国生书记调研省安全监管局时提出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和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马凯副总理在“11.2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第120次省委常委会议、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国生在省安全监管局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3.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及省安委会办公室《青海省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青安办〔201666号)、《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办明电〔201612号)情况。

4.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各类设施、设备、工艺等生产经营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二)检查重点

1.地下矿山。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严格井下人员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严格爆破通风安全管理和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严禁主运输巷道木支护,严格井下动火作业和用电管理,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严禁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爆破作业;加强采空区治理和监测;单班井下作业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开采深度800米以下的地下矿山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乘载人员的提升罐笼和斜井人车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2.露天矿山。严格分台阶分层规范开采,严禁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加强边坡安全检查监测,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严格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小型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要聘用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稳定性专项分析。

3.尾矿库。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严格上游式尾矿库坝前均匀放矿,严禁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的尾矿库生产运行;强化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监测和检查;严格落实头顶库安全治理措施,加强尾矿库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石油天然气。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严禁在含硫地层和高产高压地层使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同一区块的开发井在穿越已采气层时应慎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按设计配备井控装置,落实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放喷点火装置现场下达点火负责人的责任;落实站场周边宣传告知、应急管理和演练等制度;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禁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5.地质勘探。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并履行属地备案制度;编制坑探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严禁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行为;完善坑道通风管理系统,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落实野外施工及地面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6.停产停建。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冬季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告公安、电力等部门停止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和供电,对井口、采场采取封闭措施,严看死守,严防明停暗开;复工复产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开工前的安全生产验收各项措施,切实做到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产一个。

7.冬季安全生产。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设备设施的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场所、岗位的检查。各企业做好矿山供配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防冻、防滑等工作。地下矿山切实加强机械通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记录,完善提升、运输设备防冰设施;露天矿山凡因暴风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实行停工停产,并加强监测监控,防范坍塌和滑坡事故发生。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等。

   三、时间安排

2016125日起至12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125—15日)

1.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时限、计划,全面开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督查检查阶段(121625日)

省安全监管局督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市州不低于80%,县(市、区、行委)级100%。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做到该通报的要通报、该曝光的要曝光、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处罚的要处罚,不打折扣、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总结提高阶段(1226—31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进行总结,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制度措施。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区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安排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面摸清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对大检查工作的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着力研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隐患。各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细致、全面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台帐,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三)严格执法检查。以对隐患零容忍的态度,严格落实五项执法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或受冬季天气影响易引发事故的,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

(四)严厉打非治违。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要依法落实好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通报一批黑名单,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五)及时报送信息。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大检查工作信息20161228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徐志靓,联系电话:0971-611875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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